大连交通事故(大连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坠水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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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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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交通事故,大连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坠水坑死亡?
都说酒驾之祸猛于虎,酒后、无证驾驶、不戴头盔、未按期检验的摩托车,能犯的错基本上宋某的都犯了,最后开着摩托车一头扎进了一个水坑里,法医鉴定,宋某符合机动车车辆肇事致颅脑损伤及溺水死亡。大连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宋某的问题是宋某的问题,宋某的家属之所以将沈阳天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是因为那个30厘米深的坑是该公司进行施工时挖的。如果有安全隐患的存在,那么很可能有其他正常行进的人会在此发生意外。
对此,施工方表示,他们在施工的时候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告诉前方有危险,尽到了自己的警示义务。宋某完全是酒驾之后致死的独立交通事件,他的死与施工方没有关系。
不过,法院在调查后指出,根据当时警方留存的事故现场照片看,坑前面没有任何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防护设施。法院方面认为,在无施工场地夜间照明设施、无明显警示标志、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便常人夜间驾车行驶至此,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最后判定,施工方负有40%的责任,赔偿宋某家属15万余元。
酒驾者的问题是酒驾者的问题,施工单位的警示义务和社会责任是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方未能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了极高的安全隐患,这本身就应该是被要求整改的大问题。所以,这一判决,对于施工方而言本没什么可叫屈的,因为他们本身没有按照规则办事。
2. 大连追赶肇事者被围殴致死?
【事件还原】这起恶性事件发生在2018年11月9日晚,郭某在街头卖白菜时,看到其邻居骑摩托车剐蹭行人后逃逸。此后被剐蹭的54岁老汉张东(化名)追赶肇事者,而郭某则上前劝阻称“人走远了,你追不上”,引发张东不满,两人撕扯在一起。郭某不管邻居是否剐蹭他人,执意拦截张东,后经调查郭某系文盲且无业。
随后,郭某的亲戚姜某(女)、朋友曾某和曾某的男友高某等人一拥而上,围殴张东。被打后的张东离开现场回到出租屋,6天后郭某因脑出血、脑挫裂伤,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某等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5年不等刑期,四人连带赔偿死者张东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660元。随后郭某等人不服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摩托车属于肇事逃逸】其实追赶肇事者这件事,被围殴致死的张东并没有过错,剐蹭张东的摩托车驾驶员如果当时能够及时停车,向被剐蹭者张东道歉,估计也就不会有接下来的围殴和致人死亡的结局了,这起事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了。
【关系远近取代了理性和法律】郭某在事件中的反应,真实体现了所谓关系远近在冲突中发挥着巨大导向作用,当时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和自己是邻居,首先想着维护邻居的利益,而跟张东也不认识,肯定站在邻居一边,就是一种逞能和多管闲事的表现;随后郭某的亲属朋友也加入到殴打张东事件中,还是验证了这一点,不管谁对谁错,肯定帮自己人,结果酿成大错。
综上所述,文盲不是犯错的理由,关系远近更不是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生命安全和法律权威的资本,他们也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3. 大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有关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请参考以下文本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4. 大连一年轻女子小跑过斑马线?
车祸猛于虎,又一条年轻而无辜的生命消失在滚滚车流之下。
9月11日,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保税区快轨站前,一位年轻的女子在快速通过斑马线时,被公交车撞飞,虽经抢救,但仍然不幸死亡。
在很多城市,斑马线处礼让行人的规章制度出台后,有不少司机颇有不满,总是举例说,有些行人过斑马线时特意慢悠悠地走。这一次,这位年轻的女子为了快速通过本来属于她的安全通道的斑马线时,却付出了生命。据《半岛晨报》记者了解,当时马路车上很多,但并没有车辆为女子主动让行。
对于这起事故,又有自以为思维独特的网友问,为什么她不走天桥?她为什么不走天桥,是因为她走斑马线没有违法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违背公德的不文明行为。而且就距离而言,最近的过街天桥也在百米开外。
在这起事故中,最难以理解的是,公交车司机会在快到斑马线的时候加速。据《半岛晨报》报道,记者拿到了当时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当时辽河西路上的车辆很多,监控显示,这辆公交车一直在变道穿行,到达里道后,公交车最开始为26km/h,然后34km/h,当公交车行经斑马线时,速度则达到了45km/h。
作为经常行驶在这条线路上的司机,应该很清楚这里有一条斑马线,也很清楚这里经常有行人通过,但是这位司机不仅没减速,反而加速行驶,终酿祸端。
手握方向盘的时候,很可能就会担负起生命的重量,所以还是请驾驶员们注意安全驾驶,该礼让的时候还是要礼让。
而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段,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想办法加以解决,保护百姓出行平安。
5. SUV后备箱开着?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后备箱不得载人,否则将予以严厉处罚。因为那里实在不安全。车辆如果遇到紧急刹车、猛打方向、爆胎、或者被追尾等,后果不堪设想。特别为了透气,或者尽量舒服,后备箱一旦载人,箱盖很少有完全关闭的,这必定带来更大的隐患。
可是后备箱载人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新闻报道出来的,也屡见不鲜。
本月20日晚,开车回家等红灯的范先生,就因此被吓了一身冷汗,因为他惊恐发现前车后备箱,露出两条人腿,而且一条伸出后备箱很多。大黑天马路上,这样的画面确实挺恐怖的。范先生还发现那腿不时在动,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是被劫持?有人在后背箱中挣扎?还是别的什么情况?再仔细看,他隐约能看到那人怀里还抱着什么东西,旁边还有马桶之类物品。估计是买装修材料,车内空间不够,才被迫挤后备箱的。
这车到底咋回事?新闻报道没给予后续解释,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下面几例后备箱载人事件载人违法事实明确,而且已被交警进行教育和处罚。
2013年8月1日15时许,交警在兰州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欲从其他车辆旁穿行而过逃避检查。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驾驶员苟某所持驾驶证为实习期,并在后备箱内藏有一人。民警随即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做出处罚。
2014年8月,江西交警例行在辖区大广高速公路信丰收费站检查过往车辆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变更车道出收费站,反常行为引起民警注意,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坐满五个人,当民警要求驾驶员打开后备箱,驾驶员的表情变得很慌张,打开后备箱以后,民警发现里面居然还藏了两个人。
经询问得知,该车同行的有7人,而车辆是5座,于是想出了后备箱藏人的方法以躲避交警的查处。经过民警的耐心讲解,驾驶员认识到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险性,接受了民警的处罚。为保证车上人员的安全,民警要求驾驶员将超员的乘客进行了转客。
更奇葩的是下一起后备箱载人案件。
2017年2月,河南郑州一辆正在行驶黑色汽车的后备箱里,竟然坐着一位老人。此情景被路上行人拍摄发在微信群里,被广泛传播,车主被人们纷纷谴责。交警后来介入调查发现,车主刘先生并非虐待老人,当时因急着送一位客人,车内坐不下,想着一会儿再回去接母亲,可是母亲固执地说将就一下坐在后备箱里,表示车开慢点没事。所以才有老人坐后备箱事情的发生。但是民众还是普遍认为,车内什么人能比老母亲重要?此事明显奇葩荒谬,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
明知后备箱不能载人,也明知车厢车门不关好,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可是为什么还是屡屡有人,置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开车上路呢?我想关键他们还是道路安全意识不强,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开车慢点小心点不会有事。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遭遇车祸,怎么办,悔之晚矣!
6. 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个研究生,在校园里被老师的车撞了。事情过去50个小时,初步的调查结果应该是有了。雨雪天气可能是一个因素,但关键是有没有超速,有没有酒驾。校园里到处都是摄像头,警方调出来查看一下应该不难。
但是看看学校的声明:
第一、“……涉事老师……南门附近弯道……道路积雪路滑……”车祸已造成一死,这种情况交警一般文书都会写“肇事”,学校声明写“涉事”!
第二、事发地点为校内篮球场和网球场之间的小道拐角,视线不是一般机动车道有石墙建筑物遮挡,学校声明写“南门附近弯道”,以为是校门口外机动车交通弯道!
第三、校内超速,写成“雪雨天,道路积雪路滑”引起的!
第四、有段视频,母亲悲愤痛哭,还说家属情绪稳定?
而这名老师也不是一般老师,是当过副校长的博士生导师。
只能说学校这公关让人看了上火,避重就轻,没有一点人情味,有视频有啥的,过程都不愿意讲清楚。
到底是超速还是不小心把刹车当油门都没讲明白,搞成所谓校领导超速撞死女研究生,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工作也一笔带过。
其实学校对学生还是不错的,合理要求都会听取,对于交通不便,从开始不让学生骑电车到允许,并且增加校车,换成大校车……
但是,有时候操作真的很迷,公告净写一些官方套话,甚至连是在校内发生的都不敢承认,说白了缺乏担当,责任与人文关怀。
学校一小部分老师的确没素质,转弯都不打转向,也不避让行人。但大部分老师即使能过都停车等待,礼让行人。总体而言,大工还是不错的,只不过蜜汁公关,搞得风评一塌糊涂。
况且警察还没出结果,声明就这么护短,为什么要遮遮掩掩?为什么要轻描淡写?为什么要护短?
试想这父母得有多难受啊,前几天封校还说,学校是最安全的地方,转眼就老师把人给撞死了!希望警方让社会了解事故的真相,给死者一个公道,给肇事者应有的惩罚!
7. 大连正月十五大风是哪一年?
大连在2007年3月4日(正月十五),迎来一场极大风速创56年来最高纪录,其威力超强,为历史罕见的台风。。据统计,此间陆地平均风力7级,阵风9到12级;海区平均风力8到9级,阵风11到12级。极大风速创1951年以来最高纪录。各个街道到处都是刮破的灯笼,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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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交通事故,大连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坠水坑死亡?
都说酒驾之祸猛于虎,酒后、无证驾驶、不戴头盔、未按期检验的摩托车,能犯的错基本上宋某的都犯了,最后开着摩托车一头扎进了一个水坑里,法医鉴定,宋某符合机动车车辆肇事致颅脑损伤及溺水死亡。大连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不过,宋某的问题是宋某的问题,宋某的家属之所以将沈阳天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是因为那个30厘米深的坑是该公司进行施工时挖的。如果有安全隐患的存在,那么很可能有其他正常行进的人会在此发生意外。
对此,施工方表示,他们在施工的时候已经设立了警示标志,告诉前方有危险,尽到了自己的警示义务。宋某完全是酒驾之后致死的独立交通事件,他的死与施工方没有关系。
不过,法院在调查后指出,根据当时警方留存的事故现场照片看,坑前面没有任何明显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防护设施。法院方面认为,在无施工场地夜间照明设施、无明显警示标志、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即便常人夜间驾车行驶至此,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最后判定,施工方负有40%的责任,赔偿宋某家属15万余元。
酒驾者的问题是酒驾者的问题,施工单位的警示义务和社会责任是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方未能尽到自己的义务造成了极高的安全隐患,这本身就应该是被要求整改的大问题。所以,这一判决,对于施工方而言本没什么可叫屈的,因为他们本身没有按照规则办事。
2. 大连追赶肇事者被围殴致死?
【事件还原】这起恶性事件发生在2018年11月9日晚,郭某在街头卖白菜时,看到其邻居骑摩托车剐蹭行人后逃逸。此后被剐蹭的54岁老汉张东(化名)追赶肇事者,而郭某则上前劝阻称“人走远了,你追不上”,引发张东不满,两人撕扯在一起。郭某不管邻居是否剐蹭他人,执意拦截张东,后经调查郭某系文盲且无业。
随后,郭某的亲戚姜某(女)、朋友曾某和曾某的男友高某等人一拥而上,围殴张东。被打后的张东离开现场回到出租屋,6天后郭某因脑出血、脑挫裂伤,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某等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5年不等刑期,四人连带赔偿死者张东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2660元。随后郭某等人不服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摩托车属于肇事逃逸】其实追赶肇事者这件事,被围殴致死的张东并没有过错,剐蹭张东的摩托车驾驶员如果当时能够及时停车,向被剐蹭者张东道歉,估计也就不会有接下来的围殴和致人死亡的结局了,这起事件中,摩托车驾驶员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了。
【关系远近取代了理性和法律】郭某在事件中的反应,真实体现了所谓关系远近在冲突中发挥着巨大导向作用,当时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和自己是邻居,首先想着维护邻居的利益,而跟张东也不认识,肯定站在邻居一边,就是一种逞能和多管闲事的表现;随后郭某的亲属朋友也加入到殴打张东事件中,还是验证了这一点,不管谁对谁错,肯定帮自己人,结果酿成大错。
综上所述,文盲不是犯错的理由,关系远近更不是可以肆意践踏他人生命安全和法律权威的资本,他们也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
3. 大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有关大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请参考以下文本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a.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
b.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增加岁数);
c.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a.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b.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
康复费要有相关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4. 大连一年轻女子小跑过斑马线?
车祸猛于虎,又一条年轻而无辜的生命消失在滚滚车流之下。
9月11日,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保税区快轨站前,一位年轻的女子在快速通过斑马线时,被公交车撞飞,虽经抢救,但仍然不幸死亡。
在很多城市,斑马线处礼让行人的规章制度出台后,有不少司机颇有不满,总是举例说,有些行人过斑马线时特意慢悠悠地走。这一次,这位年轻的女子为了快速通过本来属于她的安全通道的斑马线时,却付出了生命。据《半岛晨报》记者了解,当时马路车上很多,但并没有车辆为女子主动让行。
对于这起事故,又有自以为思维独特的网友问,为什么她不走天桥?她为什么不走天桥,是因为她走斑马线没有违法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任何违背公德的不文明行为。而且就距离而言,最近的过街天桥也在百米开外。
在这起事故中,最难以理解的是,公交车司机会在快到斑马线的时候加速。据《半岛晨报》报道,记者拿到了当时公交车上的监控录像。当时辽河西路上的车辆很多,监控显示,这辆公交车一直在变道穿行,到达里道后,公交车最开始为26km/h,然后34km/h,当公交车行经斑马线时,速度则达到了45km/h。
作为经常行驶在这条线路上的司机,应该很清楚这里有一条斑马线,也很清楚这里经常有行人通过,但是这位司机不仅没减速,反而加速行驶,终酿祸端。
手握方向盘的时候,很可能就会担负起生命的重量,所以还是请驾驶员们注意安全驾驶,该礼让的时候还是要礼让。
而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段,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想办法加以解决,保护百姓出行平安。
5. SUV后备箱开着?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后备箱不得载人,否则将予以严厉处罚。因为那里实在不安全。车辆如果遇到紧急刹车、猛打方向、爆胎、或者被追尾等,后果不堪设想。特别为了透气,或者尽量舒服,后备箱一旦载人,箱盖很少有完全关闭的,这必定带来更大的隐患。
可是后备箱载人的事件,却时有发生,新闻报道出来的,也屡见不鲜。
本月20日晚,开车回家等红灯的范先生,就因此被吓了一身冷汗,因为他惊恐发现前车后备箱,露出两条人腿,而且一条伸出后备箱很多。大黑天马路上,这样的画面确实挺恐怖的。范先生还发现那腿不时在动,这到底是什么情况?是被劫持?有人在后背箱中挣扎?还是别的什么情况?再仔细看,他隐约能看到那人怀里还抱着什么东西,旁边还有马桶之类物品。估计是买装修材料,车内空间不够,才被迫挤后备箱的。
这车到底咋回事?新闻报道没给予后续解释,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下面几例后备箱载人事件载人违法事实明确,而且已被交警进行教育和处罚。
2013年8月1日15时许,交警在兰州南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形迹可疑,欲从其他车辆旁穿行而过逃避检查。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驾驶员苟某所持驾驶证为实习期,并在后备箱内藏有一人。民警随即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做出处罚。
2014年8月,江西交警例行在辖区大广高速公路信丰收费站检查过往车辆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突然变更车道出收费站,反常行为引起民警注意,民警随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坐满五个人,当民警要求驾驶员打开后备箱,驾驶员的表情变得很慌张,打开后备箱以后,民警发现里面居然还藏了两个人。
经询问得知,该车同行的有7人,而车辆是5座,于是想出了后备箱藏人的方法以躲避交警的查处。经过民警的耐心讲解,驾驶员认识到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危险性,接受了民警的处罚。为保证车上人员的安全,民警要求驾驶员将超员的乘客进行了转客。
更奇葩的是下一起后备箱载人案件。
2017年2月,河南郑州一辆正在行驶黑色汽车的后备箱里,竟然坐着一位老人。此情景被路上行人拍摄发在微信群里,被广泛传播,车主被人们纷纷谴责。交警后来介入调查发现,车主刘先生并非虐待老人,当时因急着送一位客人,车内坐不下,想着一会儿再回去接母亲,可是母亲固执地说将就一下坐在后备箱里,表示车开慢点没事。所以才有老人坐后备箱事情的发生。但是民众还是普遍认为,车内什么人能比老母亲重要?此事明显奇葩荒谬,应该受到批评和处罚。
明知后备箱不能载人,也明知车厢车门不关好,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可是为什么还是屡屡有人,置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开车上路呢?我想关键他们还是道路安全意识不强,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开车慢点小心点不会有事。但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万一遭遇车祸,怎么办,悔之晚矣!
6. 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个研究生,在校园里被老师的车撞了。事情过去50个小时,初步的调查结果应该是有了。雨雪天气可能是一个因素,但关键是有没有超速,有没有酒驾。校园里到处都是摄像头,警方调出来查看一下应该不难。
但是看看学校的声明:
第一、“……涉事老师……南门附近弯道……道路积雪路滑……”车祸已造成一死,这种情况交警一般文书都会写“肇事”,学校声明写“涉事”!
第二、事发地点为校内篮球场和网球场之间的小道拐角,视线不是一般机动车道有石墙建筑物遮挡,学校声明写“南门附近弯道”,以为是校门口外机动车交通弯道!
第三、校内超速,写成“雪雨天,道路积雪路滑”引起的!
第四、有段视频,母亲悲愤痛哭,还说家属情绪稳定?
而这名老师也不是一般老师,是当过副校长的博士生导师。
只能说学校这公关让人看了上火,避重就轻,没有一点人情味,有视频有啥的,过程都不愿意讲清楚。
到底是超速还是不小心把刹车当油门都没讲明白,搞成所谓校领导超速撞死女研究生,对死者家属的抚慰工作也一笔带过。
其实学校对学生还是不错的,合理要求都会听取,对于交通不便,从开始不让学生骑电车到允许,并且增加校车,换成大校车……
但是,有时候操作真的很迷,公告净写一些官方套话,甚至连是在校内发生的都不敢承认,说白了缺乏担当,责任与人文关怀。
学校一小部分老师的确没素质,转弯都不打转向,也不避让行人。但大部分老师即使能过都停车等待,礼让行人。总体而言,大工还是不错的,只不过蜜汁公关,搞得风评一塌糊涂。
况且警察还没出结果,声明就这么护短,为什么要遮遮掩掩?为什么要轻描淡写?为什么要护短?
试想这父母得有多难受啊,前几天封校还说,学校是最安全的地方,转眼就老师把人给撞死了!希望警方让社会了解事故的真相,给死者一个公道,给肇事者应有的惩罚!
7. 大连正月十五大风是哪一年?
大连在2007年3月4日(正月十五),迎来一场极大风速创56年来最高纪录,其威力超强,为历史罕见的台风。。据统计,此间陆地平均风力7级,阵风9到12级;海区平均风力8到9级,阵风11到12级。极大风速创1951年以来最高纪录。各个街道到处都是刮破的灯笼,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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